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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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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三条 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直属企业,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应施工。

    第十四条 结合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检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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