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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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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泡沫泵运行后应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和管线锈蚀。应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应及时检修、更换。

    4.灭火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四十条 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么半年试验一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管理

    1.应加强对消防车,尤其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接火警后能够快速和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

    2.建立健全消防车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消防车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润滑手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重点消防车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

    消防车运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出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润滑记录; 主要配件更换记录;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运行档案应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应组织认真交接。

    3.应重视提高消防车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应编制计划,考核应制定办法。

    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4.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拔,重点消防车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对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岗时,必须经过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认真编制消防车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 

    6.为确保重点消防车的战备执勤和灭火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严管理。

    (1)严禁无“重点消防车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开启车上的开关、按钮等设备。

    (2)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3)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

    7.对于列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方案》的大型进口消防车,应确保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以便随时调用。

    第四十二条 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四十五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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