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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达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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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达标是中国石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行业特点,对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介质企业的重要生产装置、油库等设施,在消防装备、消防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专业标准。 
    第一条 设计选用的标准、规定

    1.GB 5018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4.SH 3124 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

    5.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8〕207号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7.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第二条 消防给水管网设计

    1.油田企业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183的规定;炼化企业和油田的炼化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销售企业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074的规定。

    2.大型工艺装置区、油品罐区及石油库应设立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最不利点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7MPa。

    4.油田企业储量大于或等于10×104m3的集输站(油罐区)、有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104m3油罐的集输站(油罐区)、销售企业大于或等于10×104m3储量的石油库,应建立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管网。

    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运行时,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出口压力不低于0.7MPa。

    6.仅建有低压消防给水的系统运行时,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15MPa。

    7.消防给水总管供水量应能满足支管的需要,不能存在瓶颈和不匹配的问题。

    8.消防给水池(罐)补至标准水位时间,油田企业不应超过96h,炼化企业不应超过48h,销售企业不应超过96h。

    9.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接警后立即投入使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消防给水泵投入运行。

    第三条 移动灭火设备配备

    1.油田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GB 50183的规定。其中重型泡沫消防车的流量不低于60L/s,出口压力不低于1MPa。

    2.炼化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3.销售企业油库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符合GB 50074的要求。

    4.消防车报废标准应执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202号)的规定,“消防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后,可再延长使用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并根据规定增加检验次数。”目前没有通过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检验,被要求强制报废的消防车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固定灭火设施设计

    1.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4m3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于或等于10×104m3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程序控制。

    2.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可沿梯子设固定或半固定消防给水竖管。

    第五条 消防道路设计

    1.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罐区(石油库、集输站)、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尽头式回车场。

    2.油田企业储量大于1×104m3的油品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5m,并以消防路面上净空应能保证大功率消防车通过为准。其他油品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3.炼化企业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可燃液体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销售企业储量等于大于10×104m3的石油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第六条 消防给水管网管理

    1.直企业各级生产调度、安全处(科)及消防队有管辖区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平面图、控制图、消防泵房分布图及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数据和调供灭火用水高峰的应急措施。

    2.不应擅自降低稳高压消防给水的压力,临时降压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每季应对消防给水的实际流量、压力进行一次实测,与设计不符时应立即安排检查、整改。

    第七条 消防给水泵房管理

    1.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无专人24小时值守的低压消防给水泵房,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和手动控制系统,消防给水泵的进出水阀门应用遥控自动阀。

    2.消防给水泵应每班盘车一次、内燃机每周试机一次,每周试泵一次(不少于15min)、定期润滑并做好记录。

    3.消防给水泵房应明示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消防给水泵房岗位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消防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第八条 移动灭火设备管理

    1.油田、炼化企业消防队的消防车应以泡沫消防车为主,数量不低于消防战斗车辆总数的70%;配置或更新的消防车,应以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48L/s、压力约1MPa的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根据实际需要还宜配备干粉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水罐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照明车、通信指挥车等。

    2.销售企业油库宜全部配备泡沫消防车,流量不低于48L/s,出口压力不低于1MPa。

    3.消防队必须设置受警录音电话。每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每两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一门移动泡沫炮,每三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一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油田、炼化企业应按需要配备防火监督检查车、防火勘察箱及必要的防火检查器材。

    4.每台消防战斗车辆每班值勤人员宜定员六人,特种消防车可适当减少。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置小型灭火器具。在灭火器材箱中应标明器材名称、数量、有效期,并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检查人签名。

    第九条 固定灭火设施管理

    1.固定泡沫站应明示流程图、操作程序说明、泡沫类型、泡沫储量和有效期。

    2.消防泡沫泵应每班盘车一次、每周试泵一次(不少于15min),泡沫泵定期润滑并做好记录。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

    3.每年春秋两季应定期检查泡沫输送管线和泡沫产生器是否完好,做好防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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