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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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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填堵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一条 大型直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100人,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2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消防战斗员的年龄应在30岁以下,消防车司机年龄不宜超过45岁。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国产消防车宜定员6人,进口消防车宜定员3~4人。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和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装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健全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

    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11.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和安全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业应当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直属企业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三十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三十一条 直属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直属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直属企业建设规划,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三十二条 直属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六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2.水泵和柴油发动机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一次。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十九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应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压力和流量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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