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智能建筑设计标准,智能建筑系统,http://www.5idzw.com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http://www.5idzw.com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功能完善的各种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服务管理子系统、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和电子会议、电子公告信息服务等子系统。
4.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不小于100Mbit/s 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对非法入侵有防止功能的各种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和公用信息库管理等子系统。
4.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为10Mbit/s 以上的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具有与广域网连接的能力。
3 应有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及办公管理子系统。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建筑物内各类设备的监视、控制、测量,应做到运行安全、可靠、节省能源、节省人力。
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模式应采用集散或分布式控制的方式,由管理层网络与监控层网络组成,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监视和控制。
5.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记录设备运行的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
5.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管理的需要。
5.2 设计要素
5.2.1 对空调系统设备、通风设备及环境监测系统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2 对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直流电源设备、大容量不停电电源设备监视、测量、记录。
5.2.3 对动力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
5.2.4 对给排水系统的给排水设备、饮水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5 对热力系统的热源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6 对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运行工况进行必要的监视及联动控制。
5.2.7 对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监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 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 过载报警;
5) 水流量测量及冷量记录; 6) 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 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
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 冷冻水温度再设定; 10)台数控制; 11)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 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 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
制冷剂、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及压力测量*; 5) 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 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 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 故障报警; 9) 台数控制; 10)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0.1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0.2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功能完善的各种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服务管理子系统、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和电子会议、电子公告信息服务等子系统。
4.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不小于100Mbit/s 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对非法入侵有防止功能的各种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和公用信息库管理等子系统。
4.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为10Mbit/s 以上的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具有与广域网连接的能力。
3 应有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及办公管理子系统。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建筑物内各类设备的监视、控制、测量,应做到运行安全、可靠、节省能源、节省人力。
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模式应采用集散或分布式控制的方式,由管理层网络与监控层网络组成,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监视和控制。
5.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记录设备运行的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
5.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管理的需要。
5.2 设计要素
5.2.1 对空调系统设备、通风设备及环境监测系统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2 对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直流电源设备、大容量不停电电源设备监视、测量、记录。
5.2.3 对动力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
5.2.4 对给排水系统的给排水设备、饮水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5 对热力系统的热源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6 对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运行工况进行必要的监视及联动控制。
5.2.7 对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监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 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 过载报警;
5) 水流量测量及冷量记录; 6) 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 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
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 冷冻水温度再设定; 10)台数控制; 11)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 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 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
制冷剂、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及压力测量*; 5) 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 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 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 故障报警; 9) 台数控制; 10)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0.1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0.2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