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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12-2007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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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312-2007
GB 50312-2007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含条文说明)
Code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 年10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20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2-2007,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5.2.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 七年四月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 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 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
知》的要求,对原《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CB/T 50312—2000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进
行了修订,由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编部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其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
写组共同编写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展开了多项专题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过程中
的经验和教训,加以补充完善和修改,广泛吸取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
准规定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信息产业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
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 号,邮编:10008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现代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宜 张晓微 陈琪 成彦 朱立彤 刘侃 孙兰 李雪佩 张文才 温伯银 赵济安 瞿二澜 陈汉民
目 次
1 总则
2 环境检查
3 器材及测试仪表工具检查
4 设备安装检验
5 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检验
5•1 缆线的敷设
5•2 保护措施
6 缆线终接
7 工程电气测试
8 管理系统验收
9 工程验收
附录A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检验项目及内容
附录B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测试方法及测试内容
附录C 光纤链路测试方法
附录D 综合布线工程管理系统验收内容
附录E 测试项目和技术指标含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要求,特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
1.0.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予本规范
规定。
1•0.4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规范有关施工质量检查的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代表或工程
监理人员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
1.0.5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工程验收前应进行自检测试、竣工验收测试工作。
1.0.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环境检查
2.0.1 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房屋预埋线槽、暗管、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铺设活动地板的场所,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及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电信间、设备间应提供220V 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
5 电信间、设备间应提供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及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电信间、设备间的位置、面积、高度、通风、防火及环境温、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0.2 建筑物进线间及入口设施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引入管道与其他设施如电气、水、煤气、下水道等的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引入缆线采用的敷设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线入口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采取排水及防止气、水、虫等进入的措施。
4 进线间的位置、面积、高度、照明、电源、接地、防火、防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0.3 有关设施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抗震要求。
3 器材及测试仪表工具检查
3.0.1 器材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所用缆线和器材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应在施工前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相
应的质量文件或证书,元出厂检验证明材料、质量文件或与设计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 进口设备和材料应具有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
3 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件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
4 工程中使用的缆线、器材应与订货合同或封存的产品在规
格、型号、等级上相符。
5 备品、备件及各类文件资料应齐全。
3.0.2 配套型材、管材与铁件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预埋金属
线槽、过线盒、接线盒及桥架等表面涂覆或镀层应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
2 室内管材采用金属管或塑料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管槽应根据工程环境要求做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塑料管槽必须采用阻燃管槽,外壁应具有阻燃标记。
3 室外管道应按通信管道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4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5 铁件的表面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气泡等缺陷。
3.0.3 缆线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使用的电缆和光缆型式、规格及缆线的防火等级应符
合设计要求。
2 缆线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外包装应注明型号和规格。
3 缆线外包装和外护套需完整无损,当外包装损坏严重时,应测试合格后再在工程中使用。
4 电缆应附有本批量的电气性能检验报告,施工前应进行链路或信道的电气性能及缆线长度的抽验,并做
测试记录。
5 光缆开盘后应先检查光缆端头封装是否良好。光缆外包装或光缆护套如有损伤,应对该盘光缆进行光纤
性能指标测试,如有断纤,应进行处理,待检查合格才允许使用。光纤检测完毕,光缆端头应密封固定,
恢复外包装。
6 光纤接插软线或光跳线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的光纤连接器件端面应装配合适的保护盖帽。
2)光纤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明显的标记。
3.0.4 连接器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模块、信息插座模块及其他连接器件的部件应完整,电气和机械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产品生产的质
量标准。塑料材质应具有阻燃性能,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2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3 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使用型式和数量、位置应与设计相符。
3.0.5 配线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缆配线设备的型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光、电缆配线设备的编排及标志名称应与设计相符。各类标志名称应统一,标志位置正确、清晰。
3.0.6 测试仪表和工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事先对工程中需要使用的仪表和工具进行测试或检查,缆线测试仪表应附有相应检测机构的证明文件。
2 综合布线系统的测试仪表应能测试相应类别工程的各种电气性能及传输特性,其精度符合相应要求。测
试仪表的精度应按相应的鉴定规程和校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和校准,经过相应计量部门校验取得合格证
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使用。
3 施工工具,如电缆或光缆的接续工具:剥线器、光缆切断器、光纤熔接机、光纤磨光机、卡接工具等必
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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