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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系统设计规范

10-31 10:56:18 | http://www.5idzw.com | 综合布线 | 人气: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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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3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ACR)应符合表4.0.4的规定(对于A、B、C级链路,其中ACR值可由本规范表4.0.2和表4.0.1给出的值相减得出)。

  4.0.5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在本规范3.0.5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表4.0.5 的规定。
 
  4.0.6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时延值,应符合表  4.0.6的规定。

  4.0.7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4.0.8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本规范4.0.7条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4.0.9 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块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4.0.9的规定 

  4.0.10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布线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10的规 

  4.0.11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特性阻抗应符合100欧标准,在频率大于1MHz时偏差值应为正负15欧。

工作区 

  5.0.1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应由配线(水平)布线系统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终端设备处的连接电缆及适配器组成。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5-10平方米估算,或按不同的应用场合调整面积的大小。 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的数量应按本规范3.0.3条规定配置。

  5.0.2工作区适配器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连接插座应与连接电缆的插头匹配,不同的插座与插头应加装适配器; 
   2 当开通ISDN业务时,应采用网络终端或终端适配器; 
   3 在连接使用不同信号的数模转换或数据速率转换等相应的装置时,宜采用适配器;
   4 对于不同网络规程的兼容性,可采用协议转换适配器; 
   5 各种不同的终端设备或适配器均安装在信息插座之外,工作区的适当位置。
 
配线子系统 

  6.0.1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楼层配线设备(FD)的配线电缆或光缆、楼层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6.0.2配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工程提出的近期和远期的终端设备要求;
   2每层需要安装的信息插座的数量及其位置; 
   3终端将来可能产生移动、修改和重新安排的预测情况; 
   4一次性建设或分期建设的方案。

  6.0.3配线子系统应采用4对对绞电缆,在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配线子系统根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的要求,应在交换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上进行连接。配线子系统的配线电缆或光缆长度不应超过90m。在能保证链路性能时,水平光缆距离可适当加长。 

  6.0.4配线电缆可选用普通的综合布线铜芯对绞电缆,在必要时应选用阻燃、低烟、低毒等电缆。 

  6.0.5信息插应采用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或光缆插座。

  6.0.6配线设备交叉连接的跳线应选用综合布线专用的插按软跳线,在电话应用时也可选用双芯跳线。
 
  6.0.7 1条4对对绞电缆应全部固定终接在1个信息插座上。 

干线子系统 

  7.0.1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和跳线以及设备间至各楼层交接间的干线电缆组成。

  7.0.2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纤芯数,其容量可按本规范3.0.3条的要求确定。对数据应用采用光缆或5类对绞电缆,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超过90m,对电话应用可采用3类对绞电缆。

  7.0.3干线子系统应选择干线电缆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且宜选择带门的封闭型综合布线专用的通道敷设干线电缆,也可与弱电竖井合用。 

  7.0.4干线电缆宜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7.0.5如果设备间与计算机机房和交换机房处于不同的地点,而且需要将话音电缆连至交换机房,数据电缆连至计算机房,则宜在设计中选取不同的干线电缆或干线电缆的不同部分来分别满足话音和数据的需要。当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系统予以满足。
 
  7.0.6缆线不应布放在电梯、供水、供气、供暖、强电等竖井中。

  7.0.7设备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应符合本规范6.0.6条的规定。
 
设备间 

  8.0.1设备间是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的场所。对于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设备间主要安装建筑配线设备(BD)。电话、计算机等各种主机设备及引入设备可合装在一起。

  8.0.2设备间内的所有总配线设备应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8.0.3设备间位置及大小应根据设备数量、规模、最佳网络中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8.0.4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遵循相应的接口标准,交预留安装相应接入设备的位置。 

管理 

  9.0.1管理应对设备间、交接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的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简单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图纸资料进行管理,并应做到记录准确、及时更新、便于查阅;
   2综合布线的每条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端接点、安装通道和安装空间均应给定唯一的标志。标志中可包括名称、颜色、编号、字符串或其他组合;
   3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硬件均应设置不易脱落和磨损的标识,并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和图纸资料; 
   4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标明相同的编号; 
   5设备间、交换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9.0.2配线机架应留出适当的空间,供未来扩充之用。 

建筑群子系统 

  10.0.1建筑群子系统应由连接各建筑物之间的综合布线缆线、建筑群配线设备(CD)和跳线等组成。
 
  10.0.2建筑物之间的缆线宜采用地下管道或电缆沟的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0.0.3建筑物群干线电缆、光缆、公用网和专用网电缆、光缆(包括天线馈线)进入建筑物时,都应设置引入设备,并在适当位置终端转换为室内电缆、光缆。引入设备还包括必要的保护装置。引入设备宜单独设置房间,如条件合适也可与BD或CD合设。引入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 

  10.0.4建筑群和建筑物的干线电缆、主干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架(FD)到建筑群配线架(CD)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架(BD)。 

电气防护、接地及防火 

  11.0.1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大于3V/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1.0.2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11.0.2-1的规定。
 
  11.0.3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干扰低于上述规定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进行布线。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干扰高于上述规定时,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屏蔽缆线和屏蔽配线设备进行布线,也可采用光缆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金属管线进行屏蔽。 

  11.0.4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欧;采用接地体时,不应大于1欧。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所有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3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体。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 1V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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