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对于电信终端设备,通过信号,直流或交流等引入线,引入RF0.15MHz至80MHz的干扰信号,其场强度为3V,(幅度调度80%,1KHz)
III. 具有模拟/数字终端借口的终端设备,提供电话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应符合表10.2.1-1的规定。
表10.2.1-1噪声信号电平限值表
频率范围(MHz)
噪声信号限值
0.15~30
-40
30~890
-20注
890~915
-40
915~1000
-20注
注:噪声电平超过-40dBm的带宽综合应小于200MHz
当终端设备提供声学接口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应符合表10.2.1-2的规定:
表10.2.1-2噪声信号电平限值表
频率范围(MHz)
噪声信号限值
0.15~30
基准电平
30~890
基准电平+20dB注
890~915
基准电平
915~1000
基准电平+20dB注
注:1、噪声电平超过基准电平的带宽总和应小于200MHz 2、基准电平的性:1KHz-40dBmo的正弦信号。
IV. ISDN的初级接入设备的附加要求,在10秒测试周期内,帧行丢失的数目应小于10个。
V. 背景噪声最少应比基准电平小-12dB
4 综合布线系统的发射干扰波的电场强度超过表10.2.1-3的规定时:
表10.2.1-3发射干扰波电场强度限值表
频率范围 测量距离
A类设备30m
B类设备10m
30MHz~230MHz
30dBμV/m
30 dBμV/m
>230MHz~1GHz
37 dBμV/m
37 dBμV/m
注:1、A类设备:第三产业;B类设备:住宅。 2、较低的限值适用于降低频率的情况
综合布线系统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因素比较复杂,其中危害最大的莫过于防电磁干扰和电磁辐射。电磁干扰将影响综合布线系统能否正常工作;电磁辐射则设计综合布线系统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信息不被无关人员窃取的安全问题,或者造成电磁污染。在进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周密的安排与考虑,选用合适的防护措施。
根据综合布线的不同使用场合,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要求,规范中列举了各种类型的干扰源,提示设计时应加以注意,现将防护要点说明如下:
1 抗电磁干扰
对于计算机局域网,600MHz以下的干扰信号,对计算机网络信号的影响较大,属于同频干扰的范畴,600MHz及以上则属于杂音干扰,相对而言,影响要小一些,因此,前者规定干扰信号场强值为1v/m;后者规定为5v/m。
对于电信中断设备,通过信号,直流或交流等引入线,引入RF0.15MHz至80MHz的干扰信号强度为3V,调值度为80%的1kKHz正弦波干扰时,电信终端设备的性能将不受影响。例如: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S12数字程控交换系统能够能满足上述要求。
对于具有模拟或数字终端借口的终端设备:提供电话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的限制规定为:比相对于电话接续过程中信号电平低--40dBm,而且限定噪声电平超过-40dBm的带宽总和应小于200MHz;提供声学接口服务时(例如:话筒),噪声信号电平的限值规定为:基准电平(定义为:1kHz--40dBmo的正弦信号或基准电平加20dBm,同样,限定噪声电平的带宽总和应小于200Mhz。
对于ISDN的初级接入设备,规范规定增加附加要求,在10秒测试周期内,帧行丢失的数目应少于10个。
一般来说,背景噪声最小应比基准电平小-12dB。
本规范制订电磁干扰标准主要参考EN55024信息技术设备的抗干扰标准,同时还参考IEC801-2-4和EN50082-X等相关国际标准中的有关部分,现将该标准附在下面,供参考。
IEC801--2ESD抗静电放电干扰标准
--3抗辐射干扰标准
--4EFT抗无线电脉冲干扰标准
表1 抗干扰标准
注: 1、A类意批设备连续运转。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定的性能降低或功能损 失。 2、B类 在测试期间允许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但在测试之后,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有的规定。 3、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27~500MHZ 4、辐射场强中:低水平EM只无线电/电视发射机>1KM。中等EM环境指手提式无线电收发机,1M范围以内。恶劣EM环境指临近的高功率无线电收发机。
EN50082--通用抗干扰标准
表2 居住区/商业区抗干扰标准
注:1 A类 意批设备连续运转。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定的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 2 B类 在测试期间允许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但在测试之后,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有的规定。 3 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27-500MHZ
表3 工业区抗干扰标准
注:1A类B类的解释同表2的注。 2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27~500MHZ
2 防电磁辐射
综合布线系统用于高速率传输的情况下,由于对绞电缆的平横度公差等硬件原因,也可能造成传输信号向空间辐射。在同一大厦内,很可能存在不同的单位或部门,相互之间不希望窃取对方的信息或造成对方网络系统工作的不稳定。因此,在设计时应根据用户要求,除了考虑抗电磁干扰外,还应该考虑防电磁辐射的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采取屏蔽措施后,两者都能得以解决。然而,只要用户提出抗干扰或防辐射的任何一种要求,都应采取措施。
发射干扰波电场强度的限值标准的制定,主要参考EN55022和CISPR22《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特征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中有关无线电干扰电场强度的限值。该标准规定分A、B两类,为了与引用标准取得一致,本规范也采用A、B分类,并加以说明A、B类的含义,敬请读者注意,此处的A、B类,与规范1.0.6条表1.0.6中系统分级A、B、C、D是有区别的。
引用EN55022或CISPR22中上述标准,应注意下列几点:
1)如果由于高的环境噪声电平或其它理由不能在30M的情况下进行场强测量,可以在封闭距离内进行例如10M的测量。
2)因为发生干扰的情况而要求额外的规定条款,可以协商解决。
3)A类信息技术设备只满足A类干扰限制,不满足B类干扰限制。某些国家A类设备可以送请有限制地销售和采用(保护距离30M)。
4)B类信息技术设备满足B类干扰限值,此类设备将不送请限制销售,也不限制采用(保护距离10M)。
5)通用的测量条件
-- 噪声电平最低限度应低于6DB特定限值
--信号源加上环境条件的环境噪声电平最低限度应低于6DB
-- 环境噪声电平最低限度应低于4.86DB特定的限值。
10.2.1 综合布线系统与其它干扰源的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要求:
表10.2.2与其它干扰源的间距表
注:l、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等长度<=10M,最小间距可以市1CM。 2、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对弱电缆中一七运用。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